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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闸民四(民)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上海圆溢贸易有限公司与王艳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圆溢贸易有限公司,王艳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闸民四(民)初字第459号原告上海圆溢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荣强。委托代理人朱歆,上海何贤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贤春,上海何贤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艳。委托代理人薛峰。原告上海圆溢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艳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金燕独任审判,后因故转由审判员胡立群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上海圆溢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表人朱歆、被告王艳及其委托代理人薛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圆溢贸易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因违反原告公司的规章制度且情节严重,故原告依据《员工奖惩管理规定》及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原告无需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现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不同意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0元;对仲裁裁决的其他事项无异议,同意支付。被告王艳辩称,原告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仲裁裁决。经审理查明,被告系本市户籍从业人员,于2012年11月1日入职原告处,担任会计助理,双方签订过二份劳动合同,末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合同约定月工资2500元,2014年9月2日原告书面解除了与被告的劳动合同,被告最后工作至该日。另查明,2014年8月原告发给被告一份处罚决定,载明:2014年8月25日上午王艳(HQ003)到物流部报到,情绪不稳,当着物流主管及财务会计吕某(HQ004)的面抱怨,说自己做过出纳、打单等各项工作,没有功劳也有苦劳等牢骚话,然后对物流主管说有本事你开我啊。2014年8月26日下午物流主管安排物流部全体人员整理仓库。物流主管胡某某(HQ025)对王艳(HQ003)说能不能帮忙搬货,王艳(HQ003)说我是小姑娘,我搬不动。物流主管说我年龄比你小,还未婚,你是小姑娘我岂不是成了老大妈了。然后坐在自己的位置上始终没有帮忙物流主管工作。之后,物流主管对王艳(HQ003)说,你搬不了东西,能不能做表格,王艳(HQ003)带着情绪说她不会,物流主管只能说那你不会,我教你可以吧,王艳(HQ003)没有回应,物流主管只能继续做搬运工作。部门主管评价:该员工如能积极级纠正心态,配合部门运作需求,符合公司发展要求,建议公司从轻处理。又查明,2014年9月2日,原告发给被告一份处分决定书,载明:处分事由,2014年8月25日上午王艳(HQ003)到物流部报到,情绪不稳,当着物流主管及财务会计的面抱怨,说自己做过出纳、打单等各项工作,没有功劳也有苦劳等牢骚话,然后对物流主管说有本事你开我啊。2014年8月26日下午物流主管安排物流部全体人员整理仓库。物流主管胡某某(HQ025)对王艳(HQ003)说能不能帮忙搬货,王艳(HQ003)说我是小姑娘,我搬不动。物流主管说我年龄比你小,还未婚,你是小姑娘我岂不是成了老大妈了。然后坐在自己的位置上始终没有帮忙物流主管工作。之后,物流主管对王艳(HQ003)说,你搬不了东西,能不能做表格,王艳(HQ003)带着情绪说她不会,物流主管只能说那你不会,我教你可以吧,王艳(HQ003)没有回应,物流主管只能继续做搬运工作。造成后果:不服从领导的合理安排,对主管公然挑衅、恐吓,对部门员工配合造成了不良影响,耽误了部门工作进度,影响公司正常运营。依据:“《员工奖惩管理规定》第6.2.4条及第6.2.2.6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再查明,2014年9月9日,被告向上海市闸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0元;支付2012年11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20827.59元并加付25%补偿金5206.90元;支付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9月2日扣除社保个人承担部分的工资4050.80元;支付2012年11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4804.61元;办理日期为2014年9月3日的退工登记备案手续。该仲裁委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闸劳人仲(2014)办字第1131号裁决:原告支付被告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9月2日期间工资3687.68元;原告支付被告2013年、2014年共7天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941.75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0元;办理日期为2014年9月2日的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对被告其余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该裁决,诉至本院。审理中,原告称按照《员工奖惩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该《员工奖惩管理规定》制定后,原告于2014年8月1日将2张文件传阅单及相关规定给被告传阅,并要求其签字,当时被告在财务部工作,但被告拒绝在该文件传阅后单上签字,为了不影响公司管理制度的推行,原告将该文件先收回让其他员工传阅,2014年9月1日被告至物流部工作后,原告再次将该文件传阅单及相关规定交被告阅看,被告仍拒绝签字,故从文件传阅单上的部门栏可以看出原打印的“财务部”已被改成了手写的“物流部”,说明被告于2014年9月1日之前已知晓员工奖惩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同时原告提供通知1份,证明员工奖惩管理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制订,并在公司予以公示。被告则称,从未看到过该份通知及《员工奖惩管理规定》,原告无法证明被告2014年9月1日之前已看到传阅单及相关规定。审理中,原告称处分决定中的“对主管公然挑衅”指被告不服从领导合理安排,对部门员工配合造成不良影响,耽误部门的工作进度。原、被告双方对赔偿金的计算金额均无异议,但原告认为不应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上事实,除原、被告的陈述外,有原告提供的闸劳人仲(2014)办字第1131号裁决书、原告发给被告的处罚决定及处分决定书、情况说明、员工奖惩管理规定、文件传阅单、通知,被告提供的文件传阅单及截图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解除被告的劳动合同是否违法。本案中,原告依据《员工奖惩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原告虽提供通知一份以证明该规定已经过民主程序制订,并在公司予以公示,但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原告又提供文件传阅单以证明被告于2014年9月1日之前已知晓《员工奖惩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但被告否认知晓该规定。依据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2014年9月1日之前已知晓《员工奖惩管理规定》的内容,故对原告称被告知晓《员工奖惩管理规定》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依据该规定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违法,应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0元。原告愿意按照仲裁裁决支付被告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9月2日期间工资3687.68元;支付2013年、2014年共7天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941.75元;办理日期为2014年9月2日的退工登记备案手续,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上海圆溢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王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2000元;二、原告上海圆溢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王艳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9月2日期间工资人民币3687.68元;三、原告上海圆溢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王艳2013年、2014年共7天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1941.75元;四、原告上海圆溢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被告王艳办理日期为2014年9月2日的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上海圆溢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立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冠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