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英法民一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胡斯翠与植洋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斯翠,植洋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英法民一初字第90号原告胡斯翠,女,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植洋招,女,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原告胡斯翠诉被告植洋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斯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廖明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容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