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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英法民一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胡斯翠与植洋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斯翠,植洋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英法民一初字第90号原告胡斯翠,女,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植洋招,女,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原告胡斯翠诉被告植洋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斯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廖明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容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