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法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与宋寿昌、黎玉英、宋寿斌、向桂月、陈振天、覃静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宋寿昌,黎玉英,宋寿斌,向桂月,陈振天,覃静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法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住所地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龙城路77号。被执行人宋寿昌,住广西苍梧县。被执行人黎玉英,住广西苍梧县。被执行人宋寿斌,住广西苍梧县。被执行人向桂月,住广西苍梧县。被执行人陈振天,住广西苍梧县。被执行人覃静英,住广西苍梧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申请执行宋寿昌、黎玉英、宋寿斌、向桂月、陈振天、覃静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向桂月、宋寿斌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偿还借款本息15215元,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华汉武审判员 甘 宇审判员 李海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钟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