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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星民一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周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星民一初字第63号原告周某,女。委托代理人万克,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徐某,男。原告周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宝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周某及委托代理人万克,被告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徐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3)原告的陪嫁财产归原告所有;(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因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农历2009年正月原告周某与被告徐某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4月13日在星子县民政局办理了婚姻登记,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11年12月6日生女儿取名徐某甲现在被告处生活,身体健康。自农历2014年正月起原、被告因家庭矛盾争吵后,原告搬去娘家居住至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了解时间长达2年,婚后建立了一定的感情,生育了女儿,且分居时间短,不能认定夫妻感情破裂。鉴于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和好的希望,原告提出离婚,本院不予支持。希望今后双方多交流,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本案件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宝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少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