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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杨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宽刑初字第81号公诉机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无固定住所。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8日被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曾因盗窃,于2013年11月1日被宽城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4年6月11日被南关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4年9月21日被宽城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宽检公诉刑诉(201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晓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长春市宽城区蓝天佳苑小区楼道内盗窃被害人朱某某永久牌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永久牌自行车价值人民币420元。2014年11月1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长春市南关区幸福街陶然庭苑小区3栋3门22楼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美利达牌自行车一辆以及车上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100余元)。经鉴定,被盗美利达牌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790元、钱包价值人民币10元。2014年11月5日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长春市宽城区蓝天佳苑小区3栋3门一楼盗窃被害人管某某MEIANDA牌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500元。案发后,被盗MEIANDA牌自行车、钱包已返还被害人。综上,被告人杨某某盗窃三次,合计人民币282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某某、王某某、管某某陈述,证人张某某、李某某证言,书证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笔录,照片,发还清单,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查询,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杨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四十��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15年5月5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繁茂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