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商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富阳海通管桩有限公司与浙XX联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阳海通管桩有限公司,浙XX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516号原告:富阳海通管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伟军。委托代理人:何桢达。委托代理人:许淼顺。被告:浙XX联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冬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阳海通管桩有限公司诉被告浙XX联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阳海通管桩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XX联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阳海通管桩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XX联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17元,减半收取220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祝世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颖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