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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商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富阳海通管桩有限公司与浙XX联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阳海通管桩有限公司,浙XX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516号原告:富阳海通管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伟军。委托代理人:何桢达。委托代理人:许淼顺。被告:浙XX联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冬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阳海通管桩有限公司诉被告浙XX联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阳海通管桩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XX联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阳海通管桩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XX联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17元,减半收取220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祝世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颖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