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一终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西安邦德石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庆阳长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一终字第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邦德石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四路一号院综合楼28层1号。法定代表人李诚,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庆阳长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石油路长庆油田西峰生产指挥中心。法定代表人王育中,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立水桥甲3号院5号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李金海,公司董事长。原审第三人邓文伟,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执行项目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审第三人邓文翰,男,成年,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系邓文伟之兄。上诉人西安邦德石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庆阳长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邓文伟、邓文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庆中民初字第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西安邦德公司上诉称,本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在甘肃省庆阳市,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已约定纠纷管辖法院为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将本案交由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庆阳长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供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属于不动产纠纷,应依据不动产所在地确定管辖。因此,涉诉工程所在地的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西安邦德石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庆中民初字第6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建雄代理审判员 傅赟华代理审判员 何星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吉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