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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王超燕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德支公司、永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超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德支公司,永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王超燕。被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德支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法定代表人王洪兆,职务经理。被申请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本院在执行王超燕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德支公司、永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德支公司、永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诺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双桥民初字第2091号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傅东辉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王晓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李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