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执异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陈卓等与济南泰瀛国际大洒店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卓,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济南泰瀛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许加臣,许加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执异字第2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陈卓,男,1988年1月5日出生,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占杰,理事长。被执行人济南泰瀛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代表人许加臣,董事长。被执行人许加臣,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许加美,女,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异议人陈卓对本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确定拟拍卖财产保留价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济南泰瀛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许加臣、许加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3)济商初字第197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被告济南泰瀛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南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300万元及利息531621.46元(利息计算至2013年8月20日,嗣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另行计算);二、被告济南泰瀛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律师代理费损失833032元;三、被告济南泰瀛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到期不能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义务时,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许加臣所抵押的位于济南市高新区新宇路以西、会展中心以北济南新生活家园112号楼2-101室1364.05平方米(产权号:济房权证高字第0399**号)房产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许加臣、许加美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被告济南泰瀛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还清偿责任;五、案件受理费209458元,减半收取10472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三被告负担,因案件受理费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预交法院,被告在偿还借款时一并过付给原告。法律文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该案由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上述抵押房产。经调查,涉案房产于2011年11月17日抵押给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3年1月18日,该房产又抵押给陈卓,抵押债权数额720万元。后本院依法委托对涉案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3724.54万元(净值)。评估报告均已送达相关权利人。异议期内,相关权利人对评估结果未提出异议。利害关系人陈卓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留价确定时应包含其优先权数额。其异议理由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保留价确定后,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应当重新确定保留价;重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该优先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涉案房产的评估价为3700余万元,而该房产上设定抵押的债权总额仅本金就超过4000万元,如果计算迟延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债权总额远远超过评估价。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适用于拍卖申请人为普通债权人而非优先权人的情况,目的为防止出现无益拍卖的情况。而本案中拍卖申请人即为优先权人,所以本案情况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形。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第十六条规定: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综上,本院确定以上述房产的评估价作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利害关系人陈卓要求本院确定第一次拍卖保留价应高于评估价的异议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利害关系人陈卓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乔绪晓审 判 员 何方军代理审判员 张振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颖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