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芒立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6-04
案件名称
张勇、来红波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勇;来红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芒立保字第4号申请人张勇,男,汉族,1982年6月13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被申请人来红波,女,景颇族,1979年10月1日出生。被申请人来红波因周转资金需要向申请人张勇借款,被申请人来红波逾期未归还借款。申请人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芒市花园兴和苑第7幢第2单元101号房地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来红波所有的位于芒市花园兴和苑第7幢第2单元101号房地产。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裁定解除查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移、变卖,不得设定权利负担,否则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车加跃审判员 陈慧转审判员 金勒道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立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