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6-17
案件名称
裴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裴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宾刑初字第4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裴某某,男,汉族,1968年5月2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宾县,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以宾检未刑诉[201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8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裴某某驾驶自家的黑01-×××××号四轮拖拉机沿宾县宁远镇至太平村的公路上由北向南行驶,至杜家屯北岗上坡处,由于四轮拖拉机脱档使车辆失控,撞到前方同向行驶的赵某2驾驶的黑01-×××××号四轮拖拉机的尾部,赵某2驾驶的四轮拖拉机侧翻,将该车乘车人被害人齐某(女,殁年52岁)、赵某1(男,殁年51岁)砸在车下,致使齐某当场死亡,赵某1送往医院途中死亡。两台四轮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裴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2负事故次要责任,齐某、赵某1无责任。齐某系生前因机动车肇事致颅脑损伤而死亡,赵某1系机动车肇事致肝破裂引起大失血而死亡。裴某某委托他人用电话向宾县宁远镇派出所报警,裴某某在现场等候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裴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裴某某系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裴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8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裴某某驾驶自家的黑01-×××××号四轮拖拉机沿宾县宁远镇至太平村的公路上由北向南行驶,至杜家屯北岗上坡处,由于四轮拖拉机脱档使车辆失控,撞到前方同向行驶的赵某2驾驶的黑01-×××××号四轮拖拉机的尾部,赵某2驾驶的四轮拖拉机侧翻,将该车乘车人被害人齐某(女,殁年52岁)、赵某1(男,殁年51岁)砸在车下,致使齐某当场死亡,赵某1送往医院途中死亡。两台四轮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裴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2负事故次要责任,齐某、赵某1无责任。齐某系生前因机动车肇事致颅脑损伤而死亡,赵某1系机动车肇事致肝破裂引起大失血而死亡。裴某某委托薛某某报警,薛某某用电话向宾县宁远镇派出所报警,宾县宁远镇派出所民警出警到案发现场,裴某某在现场等候被公安机关传唤到交警大队。2014年8月31日裴某某与被害人齐某、赵某1之子赵某2达成赔偿协议,赵某2对裴某某表示谅解。以上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并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纪实:2014年8月28日17时6分,宾县交警大队接到刘某某电话报案称,在宾县宁远镇宁远村太平屯公路处,发生两辆四轮拖拉机相撞的交通事故,有人死亡、有人受伤,裴某某委托薛某某报警,薛某某用电话向宾县宁远镇派出所报警,宾县宁远镇派出所民警出警到案发现场,裴某某在现场等候,经侦查,在案发现场将裴某某传唤到案。2、证人赵某2的证言材料:2014年8月28日16时20分许裴某某驾驶自家的黑01-×××××号四轮拖拉机沿宾县宁远镇至太平村的公路上由北向南行驶,至杜家屯北岗上坡处,撞到前方同向行驶的他驾驶的黑01-×××××号四轮拖拉机的尾部,他驾驶的四轮拖拉机侧翻,将该车乘车人他母亲齐某、父亲赵某1砸在车下,致使齐某当场死亡,赵某1送往医院途中死亡。3、被告人裴某甲的供述及辩解材料:2014年8月28日16时20分许他驾驶自家的黑01-×××××号四轮拖拉机沿宾县宁远镇至太平村的公路上由北向南行驶,至杜家屯北岗上坡处,由于四轮拖拉机脱档使车辆失控,撞到前方同向行驶的赵某2驾驶的黑01-×××××号四轮拖拉机的尾部,赵某2驾驶的四轮拖拉机侧翻,将该车乘车人齐某、赵某1砸在车下,致使齐某当场死亡,赵某1送往医院途中死亡。4、法医鉴定书:齐某系生前因机动车肇事致颅脑损伤而死亡,赵某1系机动车肇事致肝破裂引起大失血而死亡。5、责任认定书:裴某某驾驶安全性能不符合技术要求且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未保证安全追尾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2驾驶四轮车违法载人,未保证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次要责任;齐某、赵某1无违法行为,无责任。6、现场勘查笔录、草图及照片:交通事故现场情况。7、协议书、谅解书:2014年8月31日裴某某与被害人齐某、赵某1之子赵某2达成赔偿协议,赵某2对裴某某表示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裴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郝文军代理审判员 张敬宇代理审判员 崔艳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潘英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