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司文义与李文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文义,李文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初字第94号原告司文义,男,汉族,1963年4月23日生,农民。被告李文军,男,汉族,1970年12月5日生,农民。本院受理的原告司文义与被告李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司文义于2015年2月12日以被告李文军已履行借款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文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司文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文义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青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