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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司文义与李文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文义,李文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初字第94号原告司文义,男,汉族,1963年4月23日生,农民。被告李文军,男,汉族,1970年12月5日生,农民。本院受理的原告司文义与被告李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司文义于2015年2月12日以被告李文军已履行借款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文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司文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文义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青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