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夏中华与连云港白龙潭生态园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中华,连云港白龙潭生态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夏中华。被执行人:连云港白龙潭生态园有限公司。案由:劳务合同执行依据:(2014)港民初字第155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夏中华与被执行人连云港白龙潭生态园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4)港民初字第15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本案执行完毕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