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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刑执字第00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张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0580号罪犯张杰,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寻衅滋事于2005年4月被判处拘役三个月,于2005年7月11日刑满释放。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2014)扬广刑初字第00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3年10月11日起至2015年4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月20日至2015年1月24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张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张杰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张杰,在2014年10月被评为从严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44分。为此,2014年11月连续两次获监狱记奖,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张杰对判决罚金已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等级评定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罚金缴纳单据、罪犯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执行情况登记表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又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张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自觉履行财产刑,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罪犯张杰系二次以上故意犯罪被判刑,应当比同等条件下的其他罪犯适当少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杰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二十六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汤燕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