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屏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周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用于公开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屏刑初字第35号公诉机关屏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男,1983年9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屏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屏南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屏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屏检公刑诉(201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屏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甘文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屏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0日至27日,被告人周某在屏南县古峰镇“花亭庙”举办庙会期间,在该庙内提供“六亭板”等赌具并邀约张某甲等人前来做庄,以赌“六亭”的形式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5000元。2014年10月27日11时许,该赌场被屏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查获,当场扣押了赌博用具、张某甲等人持有的赌资人民币55400元。12月25日,被告人周某主动到屏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并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甲、陈某、黄某、陆某甲、张某乙、张某丙、陆某乙、陆某丙、王某等人的证言某屏南县公安局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书证屏南县公安局的扣押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侦破报告,被告人周某的���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退清了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此外,其所在社区愿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综上,对被告人周某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缴纳)。二、屏南县公安局扣押的赌资人民币55400元及被告人周某向屏南县公安局主动退缴的非法所得款人民币15000元由屏南县公安局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黄晓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甘宝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