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陆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4-07
案件名称
周兴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陆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周兴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陆刑初字第52号公诉机关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兴,男,汉族,1989年1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初中文化,农民,住陆良县。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5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0年6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非法持有枪支一案于2014年10月24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陆良县看守所。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刑诉字(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万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9日,公安民警在办理陈某被殴打一案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周兴非法持有一支黑色的射钉枪。经鉴定,送检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的,具有杀伤力,属于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周兴的供述,证人陈某、胡某、叶某的证言,物证照片,枪支弹药鉴定书及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涉案财物管理入库登记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说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有陆公(中)行罚决字〔2014〕第1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周兴因殴打他人被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拘留期限自2014年10月20日至2014年10月27日)。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兴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周兴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15年10月23日止)。二、涉案枪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朱自前人民陪审员 俞伟琦人民陪审员 谭丽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钱欣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