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芝民一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烟台银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迎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芝民一初字第381号原告烟台银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辛庄街1-1-3号。代表人:陈爱民,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希扬,山东中亚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迎春,航空工程学院门诊部退休人员。委托代理人:郑楠,山东旭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银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迎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烟台银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银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烟台银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庞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潘洁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