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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少民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少民初字第00002号原告王某甲。法定代理人王某丙,系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展兴干,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系原告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抚育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荣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