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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民辖终字第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6-18

案件名称

张忠明与金雪茹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金雪茹;张忠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辖终字第00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雪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忠明。上诉人金雪茹因与被上诉人张忠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4)钟民初字第28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11月19日,张忠明作为甲方与金雪茹作为乙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张忠明将常州市南大街商业步行街B8地块二层、编号为步2-102的商铺租给金雪茹,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常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或者向甲方租赁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该商铺坐落于常州市钟楼区范围内。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可以向常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或者向甲方租赁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该租赁物坐落于常州市钟楼区范围内,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意见,该约定亦不违反该批复,本案虽然关联案件人数众多,但尚未达到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程度,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金雪茹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金雪茹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金雪茹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裁定本案由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是:一、原审法院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发生纠纷协商不成时,可向租赁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因案涉租赁物坐落于常州市钟楼区范围内,故按协议管辖的法律规定其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所引合同并未经开庭实体审理,其真实性、合法性均无法确认,在此情况下,以此作为裁决依据,显然有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即使协议管辖成立并不代表原审法院肯定具有管辖权,因为还存在案件是否符合级别管辖的问题。三、原审法院认定该案尚未达到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程度,属主观臆断,缺乏相关裁决依据。既然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尚未达到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程度,就应当释明本地区有重大影响案件是哪些,如案件的具体类型或标准,原审法院在未阐明中院管辖的有重大影响案件的法定事由的情况下,作出驳回裁定,显然缺乏依据。中级法院管辖的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上诉人认为这里所讲的“重大影响”既包括经济上的影响,也包括政治安定、社会秩序、民生生活上的影响。本案仅从诉讼标的看,可能不属中院一审受案范围,但本案涉案场所是常州市重要的城市形象之一,与本案同样的案件有30多起,本案实际上是群体性案件。涉案的就业员工有上百名,牵涉的家庭有上百家,涉案场所人员流动量大,该纠纷引起的影响势必是重大的。为此上诉人特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张忠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涉不动产的合同纠纷,涉案不动产所在地在常州市钟楼区,故本案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至于上诉人上诉所称本案级别管辖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上诉人认为根据上述第(二)项规定本案属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由本院一审,但上述第(二)项规定是指常州市范围内包括五区(武进、新北、钟楼、天宁、戚墅堰)、两市(金坛、溧阳)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其上诉状中所述本案案涉地点在南大街属常州市重要的城市形象之一、类似本案诉讼有30多起、涉及从业人员有上百名并波及上百个家庭等,本案属群体性案件,故本案属在常州市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本院认为在常州市辖区有重大影响是指案件引起常州市范围内普遍关注或案件处理涉及常州市范围普遍人员的利益等情况,仅凭金雪茹陈述的上述情况不能认定本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引起常州市范围内普遍关注或案件处理涉及常州市范围普遍人员的利益,不能认定本案系常州市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故金雪茹认为本案应由本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驳回金雪茹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段若鹏代理审判员  周韵琪代理审判员  吴立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筱艳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