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法执字第5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赵自力与董光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自力,董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法执字第516-4号申请执行人赵自力,居民。被执行人董光华,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衡中法民三终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董光华下落不明,无法查找该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被执行人董光华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衡中法民三终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应当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提供证据证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唐建平执行员 黎 玲执行员 林毅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岳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