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法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李心楠与杨建华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心楠,杨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法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李心楠。被申请执行人杨建华。申请执行人李心楠与被执行人杨建华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晋宁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3日作出的(2009)晋民初字第4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宁县人民法院(2015)晋法执字第1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庭彬审判员 李雪飞审判员 张文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艺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