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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诉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熊安平与黄爱勇、蔡春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安平,黄爱勇,蔡春林,蔡俊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诉保字第00023号申请人熊安平。被申请人黄爱勇。被申请人蔡春林。被申请人蔡俊山。申请人熊安平与被申请人黄爱勇、蔡春林、蔡俊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熊安平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黄爱勇、蔡春林、蔡俊山价值人民币20万元的资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熊安平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黄爱勇、蔡春林、蔡俊山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0万元的资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韦广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