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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生旺与被告王艳军、刘琴、乔世兵、李艳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生旺,王艳军,刘琴,乔世兵,李艳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0352号原告刘生旺。被告王艳军。被告刘琴。被告乔世兵。被告李艳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生旺与被告王艳军、刘琴、乔世兵、李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生旺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生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生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收取160元,退还原告刘生旺。审判员  贾海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娜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