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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刑执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杨珍聚众斗殴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珍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857号罪犯杨珍,男,1991年9月28日出生福建省霞浦县,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霞浦县下浒镇石湖村海滨路**号。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2日作出(2013)霞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珍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珍在服刑期间,尚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学习认真,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珍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杨珍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杨珍假释的建议,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珍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红波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