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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民初字第00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0642号原告唐某某,女,汉族,生于1977年11月29日,初中文化,四川省渠县人。被告熊某某,男,汉族,生于1977年2月23日,初中文化,重庆市开县人。原告唐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以证据不足,被告熊某某未到庭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熊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 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魏久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