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信刑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褚亮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褚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信刑执字第6号罪犯褚亮,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5日以(2011)西刑初字第48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褚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二〇一一年四月五日至二〇一六年四月四日止。宣判后,2011年8月29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褚亮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褚亮2007年3月4日、5月25日、7月31日凌晨,伙同他人分别在北京市通州区、西城区、丰台区朝阳区共盗窃作案四起。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获得监狱连续表扬7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处罚)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褚亮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褚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二〇一一年四月五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四月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时华军审 判 员  韩 洋代理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梦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