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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法民初字第00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徐松兴、安利峰与安利峰、无锡市吉泰车辆配件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松兴,安利峰,无锡市吉泰车辆配件有限公司,黄东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法民初字第00631号原告徐松兴。委托代理人顾筱麟,江苏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利峰。委托代理人陈舜、陆丽丹,江苏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吉泰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查桥新世纪工业园人民东路5号。法定代表人安利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黄东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松兴与被告安利峰、无锡市吉泰车辆配件有限公司、黄东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松兴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松兴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松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20元,减半收取计95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三项合计14810元,由原告徐松兴负担。审 判 长  王碧云代理审判员  吴益明人民陪审员  张 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秦楚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