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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中民三终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济源市玉泉街道办事处中马头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中马头居委会)、济源巨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康公司)与被上诉人白万礼、王新兰、原审被告济源市人民政府玉泉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玉泉办事处)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源市玉泉街道办事处中马头居民委员会,济源巨康实业有限公司,白万礼,王新兰,济源市人民政府玉泉街道办事处

案由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中民三终字第3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玉泉街道办事处中马头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邵宪清,该居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晓峰,该居委会法律顾问。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巨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小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心波,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万礼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新兰白万礼、王新兰的委托代理人王行智,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济源市人民政府玉泉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王伟国,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段东波,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常小亮,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济源市玉泉街道办事处中马头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中马头居委会)、济源巨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康公司)与被上诉人白万礼、王新兰、原审被告济源市人民政府玉泉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玉泉办事处)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白万礼、王新兰于2014年2月18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中马头居委会、玉泉办事处、巨康公司连带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80000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济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中马头居委会、巨康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马头居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张晓峰、巨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心波、被上诉人白万礼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行智、原审被告玉泉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段东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黄存智代理审判员  陈莎莎代理审判员  吕海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