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殷锦霞与黄瑞祥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96号原告:殷锦霞,女,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黄瑞祥,男,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原告殷锦霞诉被告黄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伟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锦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瑞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殷锦霞诉称,被告黄瑞祥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8600元。借款后,被告没有按约偿还借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8600元给原告。被告黄瑞祥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日,被告黄瑞祥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8600元。借款时,被告黄瑞祥立下一份《借据》交原告收执。《借据》中约定于2014年内还清。借款后,被告没有按约定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借款未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600元,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瑞祥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8600元给原告殷锦霞。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瑞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伟强二0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岑 嫦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