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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郴州恒信房地产有限公司诉陈情庆,张立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郴州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立为,陈情庆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35号原告郴州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伟立,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江新春,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程,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立为,男,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情庆,女,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立为、陈情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郴州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78元减半收取2789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809元,由原告郴州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曹华英人民陪审员  颜德良人民陪审员  尹敏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凌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