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管终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中铁九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鞍山亿鑫模板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铁九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鞍山亿鑫模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管终字第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九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新月路416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鞍山亿鑫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东鞍山镇马驿屯村。上诉人中铁九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鞍山亿鑫模板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不服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4)宽民管初字第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中铁九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如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用于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吉图珲客运专线工程,该买卖合同直接用于国家铁路建设,属国家铁路施工过程中引起的合同纠纷,根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此案属国家铁路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相关合同纠纷,应由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综上所述,此案是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范围,请贵院依法将此案移交至有管辖权的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定的系买卖合同,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的规定范围内。因此,被上诉人住所地在长春市宽城区,原审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明歧审判员 周更男审判员 李雪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惠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