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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民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吴坛贵与缪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439号原告吴坛贵,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委托代理人方清清,福建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缪德,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坛贵与被告缪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并书面告知原告应于七日内缴纳诉讼费,逾期未缴纳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原告逾期未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且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应按其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黄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李琴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