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藁民初字第03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何某甲与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藁民初字第03438号原告何某甲,务农。被告六某,务农。原告何某甲诉被告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六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互不了解,认识2个月就结婚,婚后经常为琐事争吵,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于2014年1月回云南,至今杳无音信,使本来就没有感情的婚姻关系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决离婚。被告六某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10年8月27日生儿子何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被告于2014年1月回云南,至今未归。2014年11月10日本院在《检察日报》向被告六某公告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逾期被告六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较差,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于2014年1月离家,至今未归,不尽家庭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到庭,涉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其他事宜暂不处理。被告六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符合缺席判决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何某甲与被告六某离婚。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何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占力审判员 朱永博陪审员 刘海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红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