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5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杨连春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连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5406号原告杨连春,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宝庭,居民。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地址:唐山市路北区学院路36号福地大厦。负责人张志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宝龙,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连春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连春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连春撤诉。案件受理费33元(已减半),由原告杨连春负担。审判员 冯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