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崇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崇民初字第29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援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楼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