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英法望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英德市望埠镇望河社区潘屋居民小组与潘绪根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英德市望埠镇望河社区潘屋居民小组,潘绪根,邓春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英法望民初字第22号原告英德市望埠镇望河社区潘屋居民小组。负责人潘启宁,职务:村民小组长。委托代理人温南松,男,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潘绪根,男,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第三人邓春明,男,成年人,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英德市望埠镇望河社区潘屋居民小组诉被告潘绪根、第三人邓春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被告向本院提交涉案租约《合同》,原告以其认为需撤销本案诉讼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英德市望埠镇望河社区潘屋居民小组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英德市望埠镇望河社区潘屋居民小组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广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安琪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