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磐民一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32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300.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洪焘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