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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法民初字第0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江苏飞翔纸业有限公司与孙万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飞翔纸业有限公司,孙万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法民初字第0783号原告江苏飞翔纸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4249240-3),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西长街南侧商贸城西。法定代表人张晓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洪玄。委托代理人刘文军,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万林。委托代理人王丽(系被告孙万林妻子),女,汉族,1974年8月4日生。委托代理人张建银,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飞翔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万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飞翔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飞翔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以喜人民陪审员  顾佳驹人民陪审员  叶 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