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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民二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村支行与佛山市南海伟然玩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村支行,佛山市南海伟然玩具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南法民二初字第688号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村支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陈耀胜。委托代理人罗志锋、罗炳汶,系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佛山市南海伟然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熊耀昌。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村支行与被告佛山市南海伟然玩具有限公司、熊耀昌、熊伟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向熊耀昌、熊伟乐送达应诉材料前申请撤回对熊耀昌、熊伟乐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罗志锋、罗炳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一、2014年3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罗村小企)农商高借字2014第0039号《最高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同意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2015年3月17日止,在最高额借款本金余额200万元内,分次向被告发放贷款,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初始利率等其他借款要素以借款借据等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利率采用固定利率,按对应借款借据约定的借款利率,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双方还在该合同第九条约定编号为(罗村小企)农商高保字2014第0069、007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履行本合同提供担保。同时根据该合同第十三条约定,被告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原告有权对被告从逾期之日起在合同载明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的罚息;且被告若未按时偿付借款利息,原告有权对被告未支付的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三计收复利。上述《最高额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4年3月21日向被告发放了200万元贷款。从该笔贷款的借款借据显示,借款日期为2014年3月21日,到期日期为2015年3月17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2%,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自动扣息还本。现被告已停业,原告依据该《最高额借款合同》第十二条第1款、第十三条第1款之约定有权宣布的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判令: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罗村小企)农商高借字2014第0039号《最高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二、被告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16474.45元及利息6076.88元,本息共计22551.33元(利息暂计至2014年10月13日,从2014年10月14日起至法院向被告送达材料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借据载明的借款利率年利率12%计收,从法院向被告送达材料之次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借据载明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收即按年利率18%计收;并对未按时偿付的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三计收复利);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确认于2014年9月29日从被告提供的200万元的保证金中的1983525.55元作为本金抵扣了,故被告尚欠的借款本金为16474.45元,截至2014年12月26日止,尚欠利息6483.25元、复利125.05元,合同解除后不再收取复利。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以下证据:1、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村支行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各1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各1份,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罗村小企)农商高借字2014第0039号《最高额借款合同》1份,证明2014年3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罗村小企)农商高借字2014第0039号《最高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同意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2015年3月17日止,在最高额借款本金余额人民币200万元内,分次向被告发放贷款,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初始利率等其他借款要素以借款借据等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利率采用固定利率,按对应借款借据约定的借款利率,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并在该合同第九条约定编号为(罗村小企)农商高保字2014第0069、007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履行本合同提供担保。同时根据该合同第十三条约定,被告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原告有权对被告从逾期之日起在合同载明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的罚息;且被告若未按时偿付借款利息,原告有权对被告未支付的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三计收复利。4、南海农商银行借款借据1份,证明原告依约于2014年3月21日向被告发放了200万元贷款。从该笔贷款的借款借据显示,借款日期为2014年3月21日,到期日期为2015年3月17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2%,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自动扣息还本。原告依约足额履行了放贷义务。5、利息计算表1份,证明截至2014年10月13日止,被告拖欠原告的利息为6076.88元(没有包括复利)。被告没有答辩亦没有提供证据。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辩证的权利。原告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与本案相关联,本院确认其证据效力并据此认定原告起诉所述借款属实。并查明,《最高额借款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发生以下任一事项中的任何情形,即构成或视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4)借款人未按约定偿付到期借款本息、费用及其他任何应付款项,或已经或将要丧失还款能力。(8)借款人经营状况恶化,如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明显下降等。被告从2014年10月21日起至今没有归还过利息。另,本院向被告公告送达期满的日期为2014年12月26日。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未按约定偿付到期借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宣布全部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本案中,被告从2014年10月21日起至今没有归还利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有权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宣布合同项下借款全部提前到期,即解除本案借款合同,并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被告公告送达期满的日期为2014年12月26日,即本案借款合同于该日提前到期。原告主张合同提前到期前按年利率12%计算利息、未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三计收复利,即截至2014年4月26日的利息6483.25元、复利125.05元,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按年利率12%的基础上加收50%即按年利率18%计算罚息、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村支行与被告佛山市南海伟然玩具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罗村小企)农商高借字2014第0039号《最高额借款合同》;二、被告佛山市南海伟然玩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贷款本金16474.45元、利息6483.25元、复利125.05元及以贷款本金从2014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18%计收罚息予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村支行。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363.7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直接支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立勋审 判 员  叶水凤人民陪审员  何丽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仲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