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王华谦犯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谦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三刑初字第00003号公诉机关三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华谦,男。2014年10月17日因涉嫌强奸罪被三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三原县看守所。三原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诉刑诉(2015)第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华谦犯强奸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新荣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华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份,被告人王华谦在担任七年级二班体育教师时认识该班学生郭某某,随后其通过QQ和打电话的形式和郭某某经常聊天。后为了方便联系,王华谦于2014年5月份给郭某某购买手机,并多次赠送现金、袜子、笔袋、鞋、衣服等礼物以获取郭某某好感。从2014年6月份至同年10月8日,王华谦在明知郭某某的年龄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五次和郭某某在其办公室内发生性关系。另查,被害人郭某某出生于2001年9月2日。被告人王华谦到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华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孙某、刘某、王某某、惠某某、段某某、郭某甲、张某某证言;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检验报告及视听资料,关于公布新增公安部重点实验室名单的通知、电子信息现场勘验应用技术公安部重点实验室关于陕西省法庭科学电子信息实验研究中心的说明、户籍证明信、被害人的出生医学证明、被告人工作履历表、被告人及被害人手机通讯记录及短信清单、网聊记录及短信息记录,被告人王华谦供述,物证袜子、笔袋、鞋、衣服、钥匙、运动包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华谦故意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害人郭某某被侵害时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根据法律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法发(2013)12号)《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通知第25条,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本案被告人王华谦系被害人所在班级的体育老师,被害人系体育爱好生,被告人利用了对被害人的教育关系对其实施奸淫犯罪,故对被告人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对同一幼女多次实施奸淫,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第(1)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华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十月十七日起至二0二三年四月十六日止)。作案工具酷派手机、红米手机、三星手机各一部、避孕套七个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唐香审 判 员 崔瑾人民陪审员 雒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樊洁所引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3)12号)25.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