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民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梁淑侠与马彦发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淑侠,马彦发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德民初字第741号原告梁淑侠,女,1947年9月9日生,汉族,住德惠市金太小区*号楼*单元***室。委托代理人武长志,德惠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马彦发,男,1975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德惠市龙凤村5社。原告梁淑侠与被告马彦发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淑侠及其委托代理人武长志,被告马彦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母亲,现原告年迈体弱多病,要求被告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500元。被告马彦发辩称,我也尽了赡养义务,老人个性强,没有办法,同意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有四名子女,均已独立生活。原告表示其他三名子女均尽赡养义务,只要求被告马彦发每月给付赡养费500元。本院认为,原告将被告抚育成年,现原告年迈体弱,被告依法应尽赡养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判决如下:被告马彦发自2015年2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梁淑侠赡养费500元,此款于每月30日前一次付清。缓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成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