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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刑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欧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固刑初字第0006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某,男,1983年12月30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6日由固镇县公安局决定被监视居住。固镇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宇、代理检察员吴小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4日上午,被告人欧某与其表兄刘某丁均在固镇县任桥镇泰山村唐元组唐冠军家帮忙做事,因欧某与刘某丁素有矛盾,当日14时许,被告人欧某看到刘某丁站在唐冠军家路边,便从地上捡了一根方木朝刘某丁腰部及后背处击打一下,致刘某丁脾脏破裂。2015年1月4日,经固镇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刘某丁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欧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欧某与刘某丁系表兄弟,后刘某丁与欧某的姨妈结婚,被告人欧某因此与表兄刘某丁产生矛盾。2014年12月14日上午,被告人欧某与刘某丁均在固镇县任桥镇泰山村唐元组唐冠军家帮忙办事。当日14时许,被告人欧某见刘某丁站在唐冠军家路边,便从地上捡起一根方木击打刘某丁后背,致刘某丁脾脏破裂。2015年1月4日,经固镇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刘某丁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另查明:2014年12月24日,被告人欧某与被害人刘某丁达成一次性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人民币22万元的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且取得被害人刘某丁的谅解。2015年1月5日,被告人欧某到固镇县公安局任桥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欧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平面示意图,固镇县公安局固公鉴(法)字(2014)00014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户籍证���,固镇县公安局任桥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人民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被害人刘某丁的陈述,证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唐某、保金珍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且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欧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亦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欧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军审 判 员  刘静人民陪审员  杨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谷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