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刑初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程圣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圣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汉刑初字第00142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圣,无职业。2009年7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1年10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9月1日被抓获,同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同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辩护人汪昌武,湖北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江检公诉刑诉(2014)1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圣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程圣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持有异议,本案转为普通程序,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明、被告人程圣及其辩护人汪昌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日13时许,被告人程圣在本市江汉区天瑞国际公寓B座1211号其租住房间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上述房间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麻果)133.20克。毒品已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户籍材料、公安机关的抓获、破案经过和情况说明、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房屋租赁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湖北省监狱管理局罪犯档案资料等书证,证人黎某、周某的证言,毒品检验鉴定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圣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133.20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圣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圣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程圣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程圣当庭认罪,悔罪表现良好,请求对被告人程圣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程圣具有累犯、当庭自愿认罪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圣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3日起至2022年9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田 炼人民陪审员 罗文玲人民陪审员 周汉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钟 帆速 录 员 吴 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