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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民一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9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一初字第439号原告谢某某,男被告蒋某某,女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受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撤回对被告蒋某某的起诉,是原告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 华审 判 员  肖勇为人民陪审员  欧祖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贺白平校对责任人:杨华打印责任人:贺白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