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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津法民初字第07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杨胜平与际华三五三九制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胜平,际华三五三九制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07409号原告:杨胜平,女,汉族,1968年2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谭林,江津区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一般代理。被告:际华三五三九制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大西门外,组织机构代码20355022-1。法定代表人:陈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伍卫宁,际华三五三九制鞋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汉祥,际华三五三九制鞋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胜平诉被告被告际华三五三九制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胜平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胜平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胜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胜平负担。审 判 长  余 力人民陪审员  袁增富人民陪审员  康晓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