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长阳执字第000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黄传益与钟爱群、陈继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传益,钟爱群,陈继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长阳执字第00093-1号申请执行人黄传益。被执行人钟爱群。被执行人陈继红(系钟爱群之妻)。本院作出的(2013)鄂长阳民初字第002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钟爱群、陈继红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钟爱群、陈继红所有的位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龙舟大道77号二单元8-9层房屋(房权证号:长阳房权证龙舟坪字第××号、第××号)。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钟爱群、陈继红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民审判员 赵 勇审判员 田礼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晏式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