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执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张西宁与何建虎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西宁;何健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蓝执字第00045号申请执行人张西宁,女,1970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何健虎,男,1967年5月1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张西宁与何建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何建虎居住地及财产均在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辖区,本院委托乾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2014)蓝民初字第00494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现乾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蓝执字第00045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晓明代理审判员 邵春碧代理审判员 侯锦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