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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浑执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与被执行人刘铭赫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刘茗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浑执字第9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法定代表人王金山,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茗赫,男,1982年8月31日生,汉族,沈阳铁路局通化车务段工人,住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与被执行人刘铭赫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浑民二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刘铭赫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提供,被执行人刘铭赫有工资,我院依法轮候每月扣留被执行人刘铭赫2000元工资,被执行人刘铭赫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4)浑民二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俊华审判员 :吴永军审判员 :金英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廉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