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87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张某,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平民一初字第313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案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鹏审判员 禚春东审判员 龚 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友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