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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中法立民终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黄根鹏与张福台、鹤山市帝林木业有限公司、陈沃堂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根鹏,张福台,鹤山市帝林木业有限公司,陈沃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立民终字第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根鹏,男,195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福台,男,196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静染、熊潇笑,均系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鹤山市帝林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根鹏。委托代理人:刘晶晶,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沃堂,男,196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黄根鹏因与被上诉人张福台、原审被告鹤山市帝林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林公司”)、陈沃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4)江蓬法杜民初字第83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陈沃堂的住所地在江门市蓬江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黄根鹏提出应将本案移送鹤山市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不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黄根鹏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黄根鹏上诉称:黄根鹏的住所地在广东省鹤山市,且合同履行地也在广东省鹤山市,根据民事诉讼法管辖原则,本案应由鹤山市人民法院管辖,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管辖管辖。被上诉人张福台、原审被告帝林公司、陈沃堂在答辩期限内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本案的原审被告之一陈沃堂的住所地在江门市蓬江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享有本案管辖权。原审原告张福台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黄根鹏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黄根鹏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管辖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锋审判员 陈汉锡审判员 谭力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苑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